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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低收戶資格 未緊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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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昨天指出,今年一月修正施行的社會救助法, 對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並未緊縮;若有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 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覆或救濟。 內政部指出,中央政策並未緊縮,且考量實務, 賦予地方政府實質審查的裁量權限。 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提出申覆或救濟; 地方政府可根據法規彈性授權認定的積極作為, 照顧真正需要照顧的民眾。 近日有讀者向本報投書,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 內政部表示,這並非上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 社會救助法原就明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包含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該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編互負扶養義務規定, 同時亦為我國重視家庭倫理與親屬相互支援之傳統道德。 內政部表示,未履行扶養義務之家庭成員可依九十七年修正的條文, 經地方政府訪視評估後排除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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