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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中縣政府「98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壹、受理申請單位:太平市公所

貳、實施對象:
一、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一) 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未逾二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貸款)。
(二) 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三)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五)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叁、補助項目與金額
一、補助建購住宅:每戶補助十五萬元。
二、補助修繕住宅: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

肆、附繳證件
一、建購住宅補助: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
         3.建物登記謄本
         4.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5.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修繕住宅補助: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
         3建物登記謄本
         4.欲修繕工程估價單(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5.預備修繕住宅位置每處一張照片
         6.切結書
         7.申請人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伍、注意事項
(一) 本項建購、修繕住宅補助,以自用住宅且無其他住宅為限,且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
(二) 已獲九二一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三) 依本補助規定領取補助費者,經查明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四) 自修繕完竣日起算二個月內,提送臺中縣政府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及修繕前後照片辦理請款事宜。

陸、市公所諮詢及服務電話:22794157轉162 周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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