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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不要用「CC」來界定身心障礙者的個別特殊需求



來源: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日期:



 2009-05-15



內容:


 
昨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限縮身障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免徵條件,凡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裝置者,須課徵牌照稅。殘障聯盟表示,未考慮各不同障別的個別特殊需求,而用購買汽車的cc數來決定是否課徵牌照稅,根本缺乏依據,只是便宜行事;而且不論障別只為了方便辨識,便要身心障礙者換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造成區別標誌,也是一種歧視。

殘障聯盟指出,立法院通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5%降為20%,每年減少稅收808億,立委們都不見反對,卻來對身心障礙者的車輛牌照稅斤斤計較,令人印象深刻。為了不增加身心障礙者的負擔,此修正法案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駕駛人,應有不溯及既往的規定。

殘盟表示,因為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利於身心障礙者使用,所以身心障礙者必須購買私人交通工具解決移動的障礙,予以免稅是補償的性質。特別是有肢體障礙的身障者,需要攜帶輪椅及其他行動輔助器具,以汽車的排氣量來作為課稅的衡量標準,而且沒有定義固定特殊裝置,根本就是漠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

殘盟也指出,需要家人陪伴的身心障礙者,除嚴重的肢體障礙外,有多數是屬於心智障礙者,如失智症、精神障礙、或發展遲緩者,要求必需換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會造成區別標誌,造成歧視。除非有行動不便,需停靠無障礙車位需求的身障者,才有換發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的必要。

殘盟認為不經需求評估及考慮家庭支持等環境因素因素,全面通過放寬無駕照殘障者每戶一車免稅條件,只會增加假性照顧者的牌照免稅車輛,使有使用車輛需求的身障者無法免稅。立法委員及行政部門在立法時,應考慮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考慮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並透過需求評估,才能落實對身心障礙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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