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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DPI國際資訊】弱勢者面對司法系統的歧視與傷害



作者:



 殘障聯盟及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合作翻譯



日期:



 2009-05-25



內容:


 
本篇報告由英國監獄改革信託(Prison Reform Trust)花費三年時間完成,主要目的在於調查弱勢者(此處指有學習困難、學習障礙或精神疾病者)在英國司法系統中是否有受到歧視及傷害。其調查結果顯示,弱勢者在英國刑事司法系統中,從逮捕開始,歷經司法審判、入獄到出獄,均遭受到「個人的、系統的、經常的」歧視對待。


報告之重點摘要如下:

統計資料顯示,約有20%至30%的違法者有學習障礙之情形,影響其面對刑事司法系統之能力。本篇報告之調查對象為此類有學習障礙情形之犯罪者,及其他有精神疾病之犯罪者(以下按照本篇的原文用語,統稱為弱勢者)。
調查結果顯示,雖然有一些正面案例,但普遍而言,英國刑事司法系統之主管,在消除歧視及促進平等的法律職責上,表現地十分失職。


警局審問階段:

在警局審問時,少於三分之一的弱勢者曾經由適當的人選獲得協助。
有一半的學習障礙者表達,他們並不了解一旦被起訴,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有些人表達曾被警察不當對待,或是感覺被操控以致於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下,答應接受警察的審問。


法庭審判階段:

有五分之一的受訪者表達,他們在法庭上時,並不清楚現在的流程的意義,有些人不了解他們為什麼需要上法庭,或是不了解他們自己做錯了甚麼。
大部分受訪者表達,如果法庭上可以使用更簡單明瞭的文字,對他們會有幫助。
有人也表示,自己在言語表達上比較不順暢,他需要更多時間來解釋、為自己辯護,但法庭上沒有人理會。


在監獄中:

有一半的受訪者表達,他們在獄中曾遭受到威嚇。
受訪的弱勢者,被獄方約束、控制或遭到隔離監禁的機會,是其他犯人的五倍之多。
這群弱勢者通常不知道,要去哪裡取得出獄準備的協助。
有一位犯人表示,因為他的學習障礙問題,他無法順利參加犯人行為課程,也因此失去提早假釋的機會。


本篇報告最後提出的建議如下:

刑事司法機關應遵守身心障礙者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特別是其中身心障礙者平等責任的章節。
各個監獄和法院,應該與其他公共事務主管機關相同,要制定自己機關內的身心障礙者平等方案。
所有的刑事司法資訊、信件及表格都應該要是易於閱讀的;所有的處遇都不應該將有學習障礙的違法者排除在外。
衛政、社政、司法及其他相關單位,應合作成立地方性的論壇,來討論防止有學習障礙者犯罪或再犯罪的策略。
在逮捕階段時,就應該確認被逮捕者是否為弱勢者,並依其情況提供適當之協助,或轉介至非司法機關作後續的處遇。

【以上資料來自DPI資訊,並由殘障聯盟及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合作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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