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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2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主旨:公告102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102年度臺中市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萬1,066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萬6,599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三、「無扶養能力」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為未超過上開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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