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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修法》社福補助 銀行不能強制執行

















不少弱勢者的銀行帳戶因債務未能清償遭強制執行,導致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等補助一旦存入銀行,即全數遭強制執行,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與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共同提案,修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將社福補助與社會保險給付等明確規範不得強制執行,以維持生活必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快4月可開始審查相關條文。

提案中指出,我國強制執行法已經有比例原則之規範,並於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第2項中,明文規範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收入,除了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立委憂心目前經濟不景氣,許多弱勢者接受政府相關補助,頂多勉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若再因銀行帳戶遭強制執行,導致所領取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一存入銀行帳戶,即全數遭強制執行,生活將無以為繼。

黃淑英表示,近日來失業嚴重,此類案例愈來愈多,勞委會曾有意請受補助者北上領取現金補助,以免錢匯入戶頭後遭強制執行,但考慮中南部與離島等地理不便,取消這種做法。勞委會再提議以支票給付,由第三者背書代領,但黃淑英認為,這種作法可能有違當事人意願,也可能招致不少麻煩,因此,修訂強制執行法並明文規定,才是最具保障的方式。

29位朝野立委連署提案,提案增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債務人所領取的社會福利補助與社會保險給付,如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災難救助或生活津貼、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職災給付等,為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部分,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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