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身心障礙者在國內長照制度中的長期抗戰!?



作者: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張文宜專員



日期:



 2009-07-03



內容:


 
台灣在推動長期照顧的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的意見往往必須透過不斷的爭取,才能夠被接受、採納,對亟需長照服務的朋友而言,同樣是一場漫長、艱鉅,卻不一定能成功的「長期抗戰」!

97年底為因應總統政見,政府才開始積極委託專家學者研究、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見此,身心障礙團體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欣喜的是身心障礙者的長期照護需求或許有機會可以被完整看見,並得到應有的服務;憂心的是如此重大的政策,其研究期程僅短短5個月,爾後,很可能就是決定國內長期照護政策方向的主軸。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為了協助國內長照制度能夠更加完善建置,除了積極充備對長期照護知識,也透過不少管道表示對長期照護保險的意見,並希望政府部門對我國失能者的支持照顧能更重視,而非只為完成馬總統的政見,將攸關國家未來二、三十年,甚至更深遠影響的政策倉卒上路。

藉由多次討論與意見交流,身心障礙及老人等相關團體逐漸有了基本共識,並擬出主張聲明,希望透過拜會相關部會首長,甚至總統時,能夠讓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確實。除此,殘盟也積極運用各式能夠與研究案主持人溝通的管道,進行身心障礙者立場的說明,在各研究報告中亦獲得不少回應,不過提交至行政院經建會進行規劃時,卻是另一回事。

行政院5月中旬成立了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洋洋灑灑19人名單中,卻未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為此,殘盟於5月20日、22日分別透過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及正式行文,甚至拜會薛承泰政委表達強烈抗議,認為相關部會自始至終不曾深入了解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有損身心障礙者權益,同時向各部會鄭重聲明身心障礙者對於長期照護網絡的建置與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之主張。各相關部會回應說明如後。面對各部會以不積極作為的態度回應殘盟所提的主張,我們在此強烈呼籲政府部門在擬定政策時應以更開放的態度接納不一樣的聲音;而重視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需求的朋友們,請大家持續督促應為所有人民謀求平等及福利的國家,如果您準備好了,就請與我們並肩作戰吧!!

(一) 行政院經建會電子郵件回覆(第98015331號)

關於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未納入身障團體代表一案,敬答復如下:
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主要任務係為政策建議及諮詢,預定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能發揮實質效益,小組委員總數較為精簡,確實無法廣納所有不同屬性團體之代表。惟除推動小組之外,未來尚有許多管道得邀請相關團體參與及表達對保險制度規劃之意見,屆時將請貴聯 盟不吝參與指教

(二)行政院秘書處(98年6月3日,院臺內字第0980031007號函)

針對殘盟行文內容─「行政院成立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中未重視身心障礙失能者之權益,應盡速彌補不足之處。」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等業務主管部分卓處逕復,並復知本處。

(三)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10日,衛署健保字第0980015978號函)

1.有關長期照護保險之相關制度設計,目前正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進行規劃研究,包含保險給付範圍之所有議題,皆仍審慎研議中,尚未有定論。

2.為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作為研擬長期照護保險規劃之重要參考,相關部會將於今(98)年7~8月間召開多場焦點團體座談會,就各項保險規劃議題進行深度溝通與交流,使各地民眾與相關團體可以針對規劃方案充分表達意見,希望能逐步凝聚各界共識,以利法案之研擬,目前相關作業正積極準備中,殘盟聯盟業已納入焦點團體之邀請名單內,屆時貴聯盟及各界提出之寶貴意見皆會納入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

3.另依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該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團體代表列席,且除推動小組之外,未來尚有許多管道亦將邀請相關團體參與及表達對保險制度規劃之意見,屆時請貴聯盟不吝參與指教。

(四)行政院內政部(98年6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80106766號函)

1.有關建議長期照護保險之需求評估應注意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評估之銜接機制乙節,本部代表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之長期照護保險相關會議中,已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身心障礙者鑑定及福利需求評估機制進行說明,先予敘明。

2.另建議政府組織應落實跨部會、跨局處之整合,以徹底執行長期照護政策乙節,行政院已規劃由行政院衛生署及本部社會福利相關單位,整合成立衛生福利部推動相關事宜;而於行政院組織完成改造以前,長期照護保險規劃及推動事宜,行政院已責成衛生署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整合跨部會、跨局處之人力積極推動。

3.有關建置身心障礙者各項支持服務之銜接機制;建置完整的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及照顧者支持體系照顧網絡;均衡各項照顧服務之發展水平,以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等建議事項,本部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持續辦理中。至建置服務提供單位分級制度乙節,本部未來訂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及第51條相關子法時將納入參考。

註1:殘盟行文內容說明

(一)行政院所成立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未有身心障礙代表,似乎將排除數十萬有長期照顧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有損害身心障礙失能者之長期照顧權益,且長期照護保險相關研究規劃中,未見學者及相關部會深入了解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殘盟對此表達強烈抗議。

(二)國內長期照顧的推動歷程,身心障礙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始終未受到重視,目前亦僅止於少部份身心障礙者得以納入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是以,殘盟感到相當遺憾,並提出身心障礙團體對於長期照護保險之六大主張。

(三)殘盟鄭重申明:身心障礙者同老人皆為有照顧需求的對象,不得排除在國內長期照護服務之外,且應積極建置完善的照顧網絡。

(四)建請行政院盡速彌補規劃上不足之處,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

註2:六大主張

(一)長期照顧之需求評估制度應採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失能分類之依據,以確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需求評估機制一致。

(二)政府組織應落實跨部會、跨局處之整合,並有專責統一的管理制度,徹底執行整體的長期照顧政策。

(三)建置身心障礙者各項支持服務之銜接制度,如自立生活、社會參與及多元社區服務間的區隔與連貫性。

(四)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給付項目公開且透明化操作。

(五)建置完整的照顧網絡,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及照顧者支持等服務體系,應普及且平均配置,以確保服務的「可及性」與「可近性」,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

(六)確保服務品質能符合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均衡各項照顧服務之發展水平。
http://www.enable.org.tw/iss/detail.php?id=5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臺中市愛無礙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