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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65歲以上勞工 最高罰150萬

















勞基法去年通過延後退休年齡到65歲,很多雇主變相以此拒絕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甚至連國營事業單位招考都以此設限,勞委會職訓局特別為此發函認定,勞基法65歲只是規定「退休機制」,與「就業年齡」無關,若有廠商限制進用65歲以上勞工,就違反就服法「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立法院去年4月三讀通過修改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延後到65歲。此項規定原本是希望延後勞工遭雇主強制退休年齡,但是通過後,勞委會卻發現很多雇主變相援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反而在尋職時遭到閉門羹。

勞委會職訓局去年以來就陸續收到各單位來文詢問,例如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進用臨時僱工時,曾訂出「以年滿18以上、65歲以下…」條件,後來遭到抗議,因此來函詢問勞委會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年齡歧視」? 此外,也有許多營造業廠商公開表明拒絕錄用65歲以上勞工,遭到勞工投訴。

職訓局強調,勞基法65歲強制退休規定,係指雇主要求勞工退休年齡,指的是「退休機制」,不是「就業機會」,雇主不能以此拒絕進用65歲以上的勞工,也就是雇主可以要求受僱勞工65歲要退休,但是招考時,不能拒用65歲以上勞工。此外,65歲退休發動權是雇主,並非勞工,因此65歲以上勞工若想找工作,一樣有就業權。

職訓局表示,去年勞基法未通過延後退休年齡前,還有某國營事業招考員工時,剛好有超過60歲勞工考上,國營事業擔心勞工進用沒幾年就要退休,因此來函詢問「可否拒絕錄用」? 職訓局回函表示,勞基法只是規定退休年齡,並非「就業年齡」,因此要求該事業單位仍應錄用後,再援引勞基法強制退休。

職訓局表示,無論公民營單位,若在招考時限制65歲以上勞工應徵,除非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都違反就服法的「就業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2009/07/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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