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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16日止受理申請,請符合資格民眾檢附相關文件至本所社會課辦理











(一)本所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16日止,辦理99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請於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前來本所社會課辦理:
1. 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即申請列冊戶)、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含出嫁女兒)及同1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含同址分戶) (上述如有已除戶者,請附除戶謄本)。
2.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內頁:戶長及戶內具有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身份者(請先確定是否有效,即非懸帳戶仍需視實際審核情況,再調查應調查之實際帳戶)。
3. 申請人印章:若委由他人代辦者,除申請人印章外,請攜帶受委託人印章,未成年人暨法定代理人印章。
4. 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未辦理後續鑑定者或戶籍遷離本縣者,自發生日次月起停撥其補助金)
(2)罹患嚴重傷病民眾,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書『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辦理。
(3)判決離婚證書、兩願離婚協議書、保護令等(無可免附)。
(4)領有相關政府補助、津貼、薪資者或私人保險理賠:如退休俸、半俸、榮民就養金、國保年金、勞保給付、軍教人員薪資證明、私人保險理賠、國家賠償金…等證明文件。
(5)15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6)現役軍人、職業軍人、教師、保育員、在學領有公費者(即軍警校生、公費留學生)、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以上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其他證明文件:財產買賣證明(即有財交者)、投資文件或股票存簿(有股利者)、最近3-6個月薪資證明、勞保投保卡等。
(二)補助資格: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9,829元以下、動產〈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不得超過75,000元及全戶不動產不得超過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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