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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生學費 減免標準放寬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教育部部務會報最近通過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於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如有父或母其中一方失聯或遭家庭暴力等情形,可彈性放寬家庭年所得採計規定。

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解釋,以往身障者本人或子女,重度者就學費用可全免,中度者可減7成,輕度者可減4成,各級學校都如此,但去年訂定排富條款,如家庭年所得達220萬者不適用。

何卓飛說,有學生反應因家暴或家人失蹤經濟陷入困境,卻因排富條款無法減免學費,因此教育部修正辦法。增列學生如因各類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致取得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家庭年所得總額困難的情形,得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放寬家庭年所得採計規定。

教育部說,修法後身障人士或其子女於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如有父或母其中一方失聯或遭家庭暴力等情形,可由學校依學生實際需求狀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彈性放寬家庭年所得採計範圍,得不採計失聯者或施暴者年所得,對有就學協助需求學生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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