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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特殊教育法三讀重點整理~經過十二年,特殊教育法終於跨出一大步

作者:

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日期:

2009-10-26

內容:


今天(10月23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行政院及陳節如委員所提出的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全文從原來三十三個條文,擴充到五十一個條文。雖第五、六及九條民進黨提出修正動議,表決後仍維持審查會通過條文。
新特教法將分成第一章總則9條,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第一節通則共12條,第二節身心障礙教育共13條,第三節為資賦優異教育共7條,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共6條,第四章附則共4條。

修正重點如下:

1.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但不排除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原規定3%,但加計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約30億之後,目前已達4.2%,為72.4億。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為1,730億,民進黨委員陳節如認為,如果無法排除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的計算,中央政府的特教經費下限應該調高到5%。如此約可增加14億特教預算。唯協商過程與會教育部官員堅持只能調到4.5%,民進黨團於二讀程序提出5%的修正案亦遭否決。最後定案為4.5%,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3.第十四條: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第二十五條: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第二十六條: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第二十八條: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第三十五條: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原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有變相資優班之嫌)

8.第四十五條: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第四十六條: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第四十九條: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另,民間障礙團體原堅持在第三十三條納入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的所有項目,委員會討論後仍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方式處理,不過陳節如委員已另提附帶決議,要求「身心障礙學生之相關教育輔助器具及相關支持服務,至少應包括:無障礙環境、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員、助聽輔具、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器材、點字或放大字體及有聲書籍、數位有聲書及數位有聲書播放器、點字輔助教材、點字測驗卷、心理及行為輔導、輔助科技、生活協助、復健服務、運動休閒、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未來教育部在訂辦法時將不致造成相關教育輔具和支持服務的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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