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由新臺幣3,600元、7,200元,調整為新臺幣3,731元、7,463元;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由新臺幣3,500元、4,700元、8,200元,調整為新臺幣3,628元、4,872元、8,499元;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由新臺幣1,900元、2,000元、2,100元、2,300元,調整為新臺幣1,969元、2,073元、2,177元、2,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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