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視覺障礙者生存權請政府負起責任



來源: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日期:



 2008-11-01



內容:




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7月11日已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


業。」的規定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


效力。此解釋函的發佈,意即實施多年保障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的


相關法令將失去效力,殘障聯盟及視覺障礙團體表示身保法的規定


不僅是保障視障者<工作權>,更是保障其<生存權>!對於大法官的


釋文,深表遺憾,並要求政府應為視覺障礙者的就業權與生存權負


起責任。


殘障聯盟表示,民國69年殘障福利法制訂當時,考量社會對於視覺


障礙者的認識不足,不了解其就業能力,使其在就業市場上處於劣


勢,故特立法保障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時至今日,我們的社


會仍舊沒有接納視覺障礙者的工作能力,包含了司法官特考,視覺


障礙者至今連報名考試的機會都沒有,如此要談工作權的平等,實


為極大的諷刺。


依據勞委會96年所公佈的資料,視覺障礙的勞動人口約有24000多


人,其中有7000人是有實際從事就業工作,3000人領有按摩執


照,占了視覺障礙就業人口的40%,與我國鄰近的日本,在開放明


眼人從事按摩工作後,原先從事按摩的視覺障礙者,有僅剩下18%


能夠繼續從事,生計受到嚴酷的影響,若依此推估,3年後原法令保


障的效力失效後,估計將有2400位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機會受到威


脅。


現今大多數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是過去數十年的教育養成與就業機


會限制的政策結果,加以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


從事按摩業,以致相關規定施行近三十年,仍未能改善視障者之經


社地位,惟如此的解釋函,卻要視障朋友這些底層弱勢勞工去扛下


工作權平等的十字架,承受錯誤政策的原罪,殘障聯盟呼籲,教育


主觀機關應重新審視對於視覺障礙者的教育規劃,內政部提出因應


配套措施,勞政單位應重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利,加速開發真的適


合視覺障礙的就業職種,保障憲法所謂人民工作權利的平等。


ps.請大家重視身心障礙朋友的福利,用愛心及耐心關心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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