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低收戶資格 未緊縮

















內政部昨天指出,今年一月修正施行的社會救助法,

對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並未緊縮;若有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

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覆或救濟。

內政部指出,中央政策並未緊縮,且考量實務,

賦予地方政府實質審查的裁量權限。

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提出申覆或救濟;

地方政府可根據法規彈性授權認定的積極作為,

照顧真正需要照顧的民眾。

近日有讀者向本報投書,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

內政部表示,這並非上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

社會救助法原就明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包含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該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編互負扶養義務規定,

同時亦為我國重視家庭倫理與親屬相互支援之傳統道德。

內政部表示,未履行扶養義務之家庭成員可依九十七年修正的條文,


經地方政府訪視評估後排除計算。



【2008/12/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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