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最長可領12個月


  • 2009-04-01
  • 工商時報
  • 【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非自願性失業者的失業給付,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最多1年;就保年資滿1年、子女3歲以下勞工,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請領最長半年津貼,給付金額按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計算。會中也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工作10年以上滿60歲勞工將可自請退休。


     攸關失業者及具有3歲以下子女勞工權益的「就業保險法」,昨天在朝野協商同意各退一步後,由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現行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的發放標準,為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可請領6個月。昨天通過的條文則放寬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至9個月。並授權勞委會,得在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等相關辦法,授權勞委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也可提高至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


     草案也增訂,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子女在3歲以下的勞工,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無論是子女的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計算,父母先後留職停薪照顧同一個子女者,各得請領6個月。


     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條文修正案」,現行規定,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及工作25年以上勞工才得自請退休,修正案則新增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勞工也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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