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一、宗旨:為激勵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展現超越障礙、振翅高飛之毅力及樂觀進取、積極奮進之精神,進而啟發其他身心障礙朋友致力獨立自主、奮發向上,足為楷模者,特設置「金鷹獎」。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四、候選對象: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 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 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凡最近3年內曾犯罪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六、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七、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98630日(星期二)(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式1份。


2.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各1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  候選人素行資料查核同意書1份。


6.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以推薦1名為限,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1名為限;推薦時並應檢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乙份。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同時為顧及候選人參選資料之保密性,將於981231後統一銷毀,請候選人審慎提供參選資料。


 


八、評選程序:


(一)初審:由主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將參選候選人分為勞工組、藝文組(具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專長者)、教育組(優秀教職人員)、公益組等4組,每組擇優最多評定20名,最多評定80名候選人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主辦單位聘請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專家57名組成金鷹獎評審委員會,就初審優良之候選人予以書面審查,最多擇優評定30名候選人參與決審。


(三)決審:由主辦單位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問,並召開金鷹獎評審委員會議依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及區域分配衡平性,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10名。


 


九、獎勵:當選人經評定後,主辦單位將以正式公文函知當選人本人及其推薦單位,並擇期舉行表揚典禮(地點、時間另定),獎勵內容為:


(一)獎金                 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金鷹獎座             乙座。


(三)金質金鷹獎章         乙枚。


 


十、本案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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