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王清峰打了王如玄一個耳光--當法務部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成為定額禁用時



來源: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日期:



 2009-06-03



內容:


 
行政院即將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其中第13條將規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例外計算單位,法務部再度成功排除了12000人,壓縮了360位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殘障聯盟指法務部以大量排除員額計算的方式,規避身權法定額進用的義務,剝奪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機會,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此舉無疑是號稱人權部長的王清峰,在也是人權律師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臉上打了一記響亮的耳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自2009年7月開始,公部門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門檻自50人降自34人,雇用比例提高到3%,但是包括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7個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可以在施行細則另定。

原本立法意旨是考量這些單位某些職務的工作內容特殊,所以才有例外條款。去年7月,這七個單位提出的排除計算人數高達總員工人數的70%-80%,形同藉機規避定額進用的法律義務。殘障聯盟拜會行政院長時曾提出陳情,曾得到善意的回應,由勞委會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對這七個部會提出排除計算的工作職務,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

但是法務部在行政院審查細則時,推翻勞委會的決議(已排除約9200人),堅持原先提出的排除計算人數;法務部及所屬共有員工16506人(97/07/11),所提報排除定額進用範圍人數高達1萬2千多人,排除人數比率達75%以上;除了排除法醫、檢驗員、法警、調查人員、矯正人員外;還包含執行偵查、公訴、執行、記錄及行政執行、調查工作的檢察官、書記官及行政執行官、行政事務官等,但是這些都是身心障礙者可以從事的工作,不可以納入排除計算範圍。最後,法務部以無法足額進用的理由將12000員工排除計算,規避了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法律義務,使宣稱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務部成為最不正義的部會。

殘障聯盟表示,定額進用不是這一兩年才規定的,早在民國79年殘障福利法第17條就規定,員工人數超過50人的公部門,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得少於2%,86年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卻讓4個單位有例外條款,員工總人數另行計算;9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例外單位卻增加為7個;想不到卻成了這些單位的「定額禁用」條款。而法務部這18年來要求不跟其他部會一樣雇用身心障礙者的堅持都沒有改變。

尊重身心障礙者人權,率先雇用身心障礙者,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範,亦是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殘障聯盟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7項是例外規定,提出排除計算的人員,需經專業的評估,證實所有障別的身障者都不適任,否則排除計算就是一種歧視。希望行政院能尊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意見,回歸立法本質來訂定執行細則,不能因為部會行政執行上的問題,就以大量排除員額計算的方式,規避身權法定額進用的義務,剝奪身心障者就業的機會,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同時也為民間企業立下了最壞的示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臺中市愛無礙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