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兒童 死亡給付全禁




  • 2009-06-09
  • 中國時報
  • 陳怡慈、顏瓊玉/台北報導



     兒童死亡給付將有重要變革!立院財委會昨初審通過,刪除現行兒童壽險以「喪葬費」名義給付死亡保險金的規定,改成保險公司只能退還加計利息後的保費,此外,兒童的定義也從未滿十四歲提高到十五歲。


     兒童死亡給付全面禁止昨在立院初審通過,對背後推手、努力了十二年的港商萬信(Miller)保險經紀人總經理戴立維來說,可以「戴先生的憤怒終獲回應」形容。


     戴立維是前保險司長戴立寧的五弟,淡江大學銀保系畢業後,二十六年時間都在保險界工作,早在一九九七年,保險公司運作修法讓兒童保險死亡理賠無上限後,他就開始四處奔走為兒童權益請命。


     戴立維最早寫信的人是前總統府秘書長蘇志誠,後來,他和立委謝啟大等人合作,一起把死亡給付有上限的重新納入規範,那時上限訂在一百萬,但後來不敵保險公司力量,死亡給付又以「喪葬費」名義又恢復成兩百萬。


     戴立維沒放棄,持續以寫E-Mail方式,投書監察院、律師陳長文、及金管會主委陳冲等人,昨日終於從立院獲得這「遲來的正義」!


     立院財委會昨舉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在切割處理下,初審通過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所投保的壽險,將無法獲得死亡給付,但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若為投資型保單,則返還投資型帳戶的結算金額。


     至於被保險人若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比照現制可以「喪葬費」名義領取死亡保險金;不過,等草案三讀通過後,保險局將發布函令,把現行喪葬費給付最高兩百萬的規定,大幅下修到遺贈稅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喪葬費的一半」。


     保險局官員表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一十一萬元計算」,一百一十一萬的一半就是五十五萬五千元,這數字由財政部每年視物價情況調整公告。


     針對此一修法方向,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昨說,從道德危險的角度來講,修法方向規定替兒童投保壽險不能拿死亡給付,只能退還加計利息後的保費,對於父母殺小孩牟取暴利的疑慮,可望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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