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縣()主管機關對設籍於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類別、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前項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授權所訂定。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低收入戶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三個月以上,應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惟據反映,上開規定未符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爰檢討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刪除低收入戶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三個月以上,應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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