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需要無障礙(通用)住宅
 
作者:
  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孫一信主任/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陳明里高級專員
 
日期:
  2009-07-16
 
內容:
 
多數研究都指出高齡者都希望在住慣的家裡度過晚年,即使身心情況越來越差,居家環境越來越不方便,也希望改造自己的家,繼續住下去。這應該是所有人共同的願望。


目前許多行動不變的長輩和身障者居住於有障礙住宅裡,要改善相關無障礙設施卻遭遇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諸多問題無從克服;而新設住宅建築物,亦缺乏建築法的強制無障礙設計規範。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有鑑於此特製作一部名為「改造家障礙」六分鐘紀錄片,突顯我的家、您的公寓(社區),都是障礙的事實,針對老舊公寓住宅的宿命與處境提出無聲的控訴。


建築物是百年大計。為了解決住宅無障礙和通用設計的問題,各先進國家都是從修改建築法規及身心障礙或高齡者相關法規,徹底杜絕障礙住宅的新增,並視資源逐步改善舊有建築物。


國內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無障礙設施設備,並應限期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但所謂「公共建築」之認定,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適用範圍,H類住宿類部分,僅規定六樓以上之集合住宅及五層以下且50戶以上之集合住宅適用,所以並不包含五樓以下不足50戶之集合住宅。釜底抽薪之計,應將該規定擴及五樓以下之集合住宅。


而國內五樓以下公寓有111萬6千多戶,占住宅存量的17.5%,其中臺北市4-5層樓的住宅約為39萬戶,佔臺北市住宅存量比例高達53%。臺北市屋齡超過26年以上住宅數量所佔比例超過57%。這些住宅當年興建時,多未考量無障礙環境的規劃與設計(含室內與室外及共用空間),因此不管在室內環境、建築內環境或基地內環境,在垂直移動、室外通路及出入口可及性、生活空間(浴、廁、廚房)的使用方面,障礙問題重重,成為許多高齡者及身障者的行動與生活夢饜。


有鑒於台灣正逐漸步入超高齡化社會,一方面高齡人口持續增加目前已經超過230萬人,約佔總人口10.7%,經建會推估到203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24%;身心障礙人口亦持續攀升,今年已經超過100萬,約佔人口4%。有障礙的住宅將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了解決已經存在的問題,並思考未來如何避免新建住宅有障礙,陳節如委員特邀請民間身障團體、建築專業人員及政府機關代表舉辦此公聽會思考並找出解決之道。


公聽會討論重點與我們的呼籲



(一)推動修法:2-5樓公寓增設電梯法規及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將住宿類適用範圍擴及五樓以下不足50戶之集合住宅 或建議放寬「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中公共建築之認定原則,納入五樓以下之集合住宅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無障礙設施設備,並應限期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但所謂「公共建築」之認定,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適用範圍,H類住宿類部分,僅規定六樓以上之集合住宅、五層以下且50戶以上之集合住宅適用,並不包含五樓以下不足50戶之集合住宅。


建議將住宿類適用範圍擴及「五樓以下不足50 戶之集合住宅」,並將昇降設備列為必要設置之設施,即每一件建造執照每幢至少應設置一處,但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無障礙平台、昇降家具、爬梯機等)替代。如此才能使所有新建集合住宅,包括五樓以下者,均能考慮到昇降設備之必要性,同時,也能讓現有五樓以下無電梯之老舊公寓,都能納入「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範圍內,促進老舊公寓增設電梯之動力。


另,或放寬「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規定,將五樓以下不足50戶之集合住宅認定為公共建築,讓集合住宅得以無障礙名義進行改善,並可提具垂直動線之替代改善計畫,使集合住宅增設無障礙昇降機之可行性提高。同時,建請地方政府每年應有一定額度的無障礙集合住宅改善,並於各轄縣市政府的住宅計畫中擬定。


2.儘速擬定新型態無障礙昇降設備之安全規格與認證標準


近年來,為因應無障礙法規的需求,台灣有許多科技廠商不斷改良研發各種新型態的無障礙昇降設備,不僅能適應基地狹小施工困難問題,也能以輕結構方式取代傳統RC的昇降道,使工期縮短、經費縮小,並且免除開挖地下機坑之需求,同時,更增加其安全性與降低維修成本。然而,國家標檢局對於這些新型態的無障礙昇降設備之安全規格與認證,至今未擬訂相關標準,使得廠商只能各別申請不同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之安全檢測報告,而無法納入「建築法」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合法的設置在有需要的公共建築中。建議國家標檢局儘速擬定新型態無障礙昇降設備之安全規格與認證標準,或輔導協助業者提出國家標準之法規與建議。


3.修正<建築法>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增訂無障礙昇降機之檢查管理規定


目前四、五樓公寓增設昇降設備,必須依<建築法>第七條規定,申請雜項執造,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且每年進行安全檢查。為了讓新型態昇降設備可被廣泛的運用在解決垂直昇降問題的建築物上,建議修正<建築法>第七條於雜項工作物中,增列新型態無障礙昇降機一項,並修訂第七十七條之四,改為「建築物昇降設備、無障礙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或增訂專章,納入新型態昇降設備適用之使用許可、安全檢查、檢查機構及廠商資格等相關規定。
此外,建議修訂<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提供新型態昇降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並擬定相關安全檢查項目,使例行性的安全檢查得委託合法檢查機構進行辦理,以合法、合理設置於目前迫切需要的各種老舊公寓或公共建築中。


4.修正<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納入新型態無障礙昇降機作為替代改善計畫方案


舊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環境,得依據<已領得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其中,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計必須符合<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但後者針對昇降設備設計之規定,於附錄2僅列入輪椅昇降台作為其他設施方式替代,並無其他新型態昇降設備之規格,如樓層聯通設備、無機房電梯、油壓平台、爬梯機等,做為替代改善的方法。建議修正<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納入其他新型態無障礙昇降機作為替代改善的方案,使集合住宅垂直動線之改善有更多的選擇性。


5.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放寬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比例,以具體獎勵補助方式促成共用部分的無障礙空間改善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訂,集合住宅改善共用部分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四分之三之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建議針對集合住宅共用部份之改善放寬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比例,使住戶的協商成本降低,有效提高改善意願。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故建議中央政府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擬訂「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補助辦法」,加速四、五樓公寓成立管理委員會,有效改善共用空間品質,增加改善誘因,確實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
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納入友善空間通用設計精神,例如增列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拒絕身障者或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於公共空間共用部分加設科技輔具、載具產品等設施設備條款,政府積極補貼政策以因應老年人口的硬體障礙問題。



(二)獎勵及補助民間推動友善無障礙住宅


1.補助老舊公寓住宅整建維護經費,納入無障礙通用住宅補助項目


2.獎勵新建住宅朝無障礙通用住宅規劃設計,提供容積獎勵或宣傳標章辨識


3.獎勵設備廠商研發通用住宅設備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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