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未達「標準」 離婚未准


















台北市民林姓男子指妻子罹患精神病,經常大吵大鬧,半夜開瓦斯要放火,他睡覺時恐嚇要割掉他的生殖器,而訴請離婚;台北地院認定,林妻尚未達到「重大不治」的程度,判決林敗訴。

林妻表示,她與丈夫結婚20多年,丈夫外遇要求離婚,生活上刻意激怒她,並將她與家人隔絕,日積月累,她才得了精神病,丈夫卻不照顧她,還藉此訴請離婚,公理何在。

林姓男子指出,婚後夫妻個性不合,經常吵架,他負擔全家的經濟,每天早出晚歸,回家後妻子卻對他咆哮,質問他無法回答的事,他想去睡覺,妻就威脅要割掉他的生殖器,讓他不敢睡覺,精神幾近崩潰。

他說,妻子行為怪異,曾跑到麥當勞揚言要潑硫酸,被警方會同衛生所強制送醫,診斷妻子罹患精神病,還領中度精神障礙的身障手冊。妻子發作起來,要開瓦斯、打小孩,他實在受不了,希望法院判准離婚。

林妻在法院應訊倒是很正常,承認得了精神病,幾十年來,她為家庭無怨無悔付出,丈夫外遇、兩人分房、個別生活,冷戰孤立,她的精神才會受不了。

法官審理認為,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法條中指的精神病,必須達到「重大且不治」的程度,才能構成判決離婚的原因。

法院指出,林妻在治療期間,曾經妄想醫師和丈夫串通、護士與丈夫有染等等,但是病況隨著多次治療已有改善,目前她的樣貌言行與正常人並無不同,醫院鑑定她未達到重大不治的程度,何況林妻罹病,不能完全歸責於她。



【2009/09/26 聯合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臺中市愛無礙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