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租金收入 列遺產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由繼承人代為收取的財產收益,若繼承人不能證明該項收益的去向及用途,還是會被國稅局是違背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範圍。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兩年期間,已成為行動不便的植物人,而甲君名下所有不動產,都是由子女以甲君名義,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總共收取租金約900萬餘元。

後來甲君過世後,子女卻未將該筆租金收入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減除被繼承人甲君在植物人期間,繳納的地價稅捐、醫療費及聘僱外籍看護工等取具憑證的支出,剩下約500 萬餘元餘額,都被併入甲君總額課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國稅局核定租金收入時,僅減除有憑證的支出,未考量大部分一般日常家庭生活無憑證或未保留憑證的支出,繼承人認為過於嚴苛且有違經驗法則,並提起行政救濟。不過最後經財部訴願決定,因繼承人未能提示實際給付生活費用支出證明,讓台北市國稅局無從審查,所以國稅局有權利將900萬餘元的租金收入,列入甲君遺產總額,並駁回繼承人訴願。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繼承人若代收取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收益,如有支出應保留相關憑證並證明用途,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2009/10/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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