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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直擊!職災勞工缺乏生活及職業重建的痛苦



來源: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日期:



 2009-10-20



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條文應列為優先法案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實施七年半,但職災勞工重建及補償卻都未能落實。以97年為例,當年度申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共計4012件,即每年4012人,每月334人、每日11人,每2小時就有1人,因工作傷害導致身體障礙。然自2002年至2008年申請辦理職業重建者僅36件,且事業單位雇用職災勞工申請提供設備之補助案為零,顯示於現行的補助機制下,多數因職災而致身心障礙之勞工,僅得到零星且不連貫之重建服務,無法獲得完整的心理、生活及職業重建的復健服務,這些台灣經濟的幕後英雄,一但發生了職災,卻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造成許多的家庭陷入困境。

雖然在現行的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八條,已明文規定遭遇職業災害或疾病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者可以請領生活津貼;也有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得請領看護補助的規定。但是勞委會另以行政命令規定必須達到勞保領取失能給付(殘廢給付)的標準,以治療終止診斷成殘,或治療1 年以上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當時之症狀才能確認。使職災勞工在最需要經濟協助的醫療及復建期間,完全得不到職災保護法的補助。


個案一:楊先生
●從95年8月10日起擔任瓦斯搬運工,於95年8月14日搬運瓦斯至自助餐店,在更換瓦斯桶時,旁邊別的瓦斯桶突然遭自助餐店員工打翻,導致瓦斯漏氣並產生氣爆,造成楊先生30%體表面積燒燙傷,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持續復健中。職災時,雇主並未幫楊先生投勞保,並蓄意脫產,逃避責任不賠償,僅由保險公司賠償微薄的意外保險。
●楊先生因燒燙傷的失能認定需治療終止後一年才能認定,98年8月經臺大醫院評估已經治療終止,但仍需一年後才能進行失能認定。故目前無法申請職保法任何補助。
●目前仍持續於台大醫院進行復建;雇主蓄意脫產,無法拿到應有的職災補償,再加上未加保勞工保險,生活十分困頓,因持續進行復健,目前仍無法工作。

【說明】
1.楊先生因公司未在上工當日加保,造成楊先生僅適用職保法第九條未加保勞工,其補償之年限僅三年,損害楊先生的權益。

2.楊先生因為持續在醫院進行復健,無法工作,但其失能認定,需要醫療終止後一年,才能進行失能認定,楊先生無法得到相關補助。

3.沒有任何心理、生活及職業重建的計畫介入協助。


個案二:許先生
●96年3月27日起擔任水電行水電技工,於96年5月23日安裝冷氣時,從高處跌落,造成腰椎壓迫性骨折,許先生以普通傷病接受治療。
●亞東醫院98年10月12日的診斷書內容為,腰椎變形、四肢無力,日常生活不便,無法工作,需繼續門診復健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98年8月的醫師診斷認為還需要作椎體成型手術,費用約需10萬元。目前由於壓迫到神經,造成言語功能失調,講話速度緩慢。
●許先生申請傷病給付自96年5月申請至98年5月,勞保局核定至97年4月9日,後續核定不予給付,勞保局專科醫師認定勞工已經恢復工作能力。勞保局不採信亞東醫院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且失能給付勞保局核定為12級,但亞東醫院專科醫師認為失能等級應認定為8級,目前仍在爭議審議中。
●雇主當初蓄意欺瞞勞工,雇主沒有任何責任,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給予任何補賠償。98年8月法扶受理與雇主求償的訴訟。
●許先生目前仍持續每日於亞東醫院進行復建。

【說明】
1.因雇主未替許先生投保,許先生投保職業工會,以最低薪資投保,造成傷病給付費用少,保障不足,且無法領取職災傷病給付、職業傷病門診單及住院單等。

2.醫護人員缺乏對職業病及職業傷害的敏感度,而且沒有強制通報制度。

3.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期間過長,職災勞工對於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認定、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申請爭議,爭議審議期間動輒3~5個月,且雇主當初蓄意欺瞞勞工,使勞工誤信雇主沒有任何責任,造成許先生仍無法領取補助

4.勞保局專科醫師與醫療機構醫師,對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是否恢復及失能等級認定有落差,造成許先生要經過多次評量仍無法得到該有的補償。

5.沒有任何心理、生活及職業重建的計畫介入協助。

這些個案非常需要政府及時的給予補助,及早進行生活、職業重建,我們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修正條文,要求勞委會能儘速回應下列訴求,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一、積極規劃及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個別化職能復建:
在現行僅有的補助機制下,多數因職災而致身心障礙之勞工,僅得到零星且不連貫之重建服務,而無法獲得完整的心理、生活及職業重建的復健服務,亟需政府投注資源,主動積極規劃及建置服務資源,協助職災勞工重回工作職場,應辦理職災勞工之生活、心理及社會之重建工作,提供個別化職能復建與職業重建服務,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回工作崗位。

二、放寬職災勞工補助的資格限制及延長補助的年限:
刪除現行(失能)殘障生活津貼、看護補助應符合勞保(失能)殘廢給付標準的規定,放寬職災失能生活津貼之條件,以符合職災勞工真正需要。並鑑於職災勞工因不同損傷狀況所需之醫療、重建時程各有不同,並視職業災害勞工之需要,職災相關補助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三、雇主應負擔起協助職災勞工職業重建之責任:
為使職災勞工儘速重回原工作職場,雇主應有參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之責任,職災勞工經職業重建,經評估確不能擔任原工作職務,雇主方可終止勞動契約,不可隨意片面因不適任而終止勞動契約。

四、研擬完整的勞工職災預防與重建政策白皮書:
為使中央主管機關就職災預防、重建等業務有完整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職業災害政策白皮書,並應每年公布其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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