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提醒補助類案申請戶籍謄本時請攜帶印章要求記事顯示
發佈日期:2009/12/8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12.08  
   為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從十二月起除非當事人要求,戶籍謄本記事一律空白,但因補助案件,須從戶籍謄本記事進行申請人資格審核,為此縣府社會處提醒民眾如 要申請補助,申請戶籍謄本時務必攜帶印章要求顯示記事;而為避免民眾困擾,民政處要求戶政單位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時,要主動提醒記事是否要顯示。  
 
  民眾遷入新址、夫妻離婚等,當事人申請戶籍謄本時,以前戶籍謄本上的記事欄會明白記載何時遷入、何時辦理離婚登記等,為了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規定從十二月起,除非當事人要求,戶籍謄本記事一律空白。  
 
   縣府社會處說,戶籍謄本記事空白確實可以保護個人資料隱私,但政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時,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必須從申請人提供的戶籍謄本上做審核,如今 戶籍謄本記事完全空白,如要審核監護權歸屬,審核人員根本無從了解,為避免因此影響申請人權益,以及維持審核作業之順暢,民眾為了補助案件到戶政機關申請 戶籍謄本時,請記得攜帶相關當事人的印章,向戶政人員明白表示戶籍謄本記事要顯示出來。  
 
  而在中央統一規定未頒發前,縣府民政處則要求各戶政單位在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時,要詳細說明記事不顯示的原委,以及主動提醒民眾記事是否要顯示,如果戶籍內人口有五人,要五人的記事都顯示,必須該五人都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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