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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死亡給付修法 降低道德風險

  • 2010-01-17
  • 工商時報
  • 【記者孫彬訓/台北報導】

     因律師陳長文大聲疾呼,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對現行的兒童保單內容予以修正。市場人士指出,觀察修法的重點在於,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15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


     原來的保險法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實務上,喪葬費用為200萬元,引起包括陳長文律師在內的社會人士關切,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相當憂心有的父母,會因為覬覦這200萬元,而出現謀害兒童的不幸事件。


     律師陳長文當時接受民眾陳情時,認為相當值得注意,還為此投書媒體,並嚴辭批評主管機關以「技術性的冷漠」對待此一問題。金管會主委陳沖當時被問到時,承諾可以檢討,立法院也相當重視,各黨派立委紛紛提出修法的版本,多達5個以上。


     保險市場人士說,新通過的修正條文,就兩大意義。首先是,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從滿14歲進一步提高,改為滿15歲;另外一個重點,則是把引起外界憂心的兒童死亡喪葬費用給付,予以修改,必須是保險人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帳戶價值。


     舉例來說,修法之後,有位媽媽幫已經滿11歲的小孩投保,保額為250萬元,若小孩滿14歲時,不幸發生意外而死亡,因為還沒有滿15歲,此時保險公司,只需要返還這3年多來,所繳的保費及利息。


     保險界人士還說,避免道德風險是這次修法的精神所在,為了避免出現另一種道德風險,修正條文也規定,幫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了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的死亡給付,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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