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死亡 津貼擬不追回
 
【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台中報導】 2010.01.26 03:31 am
 
 
台中市追繳已逝身障者生活津貼,但公務員月退休俸發放後,即使當事人死亡,也不必追回,儘管兩者性質不同,但對比起來,仍引發爭議。市府表示,將修改審核要點,未來不再追繳。


台中市一名中低收入身障者前年死亡,最近卻收到市府追繳生活津貼,引發家屬不滿。社會處表示,依台中市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津貼每月10日發放,當事人在15日前死亡,就得繳回津貼。


人事處長林煜焙說,以公務員月退俸為例,每年1月、7月發放,每次發放6個月,即使當事人在元旦凌晨3時死亡,市府仍會發放上半年月退俸,下半年則取消,改由配偶、未成年子女領取50%金額。


市長胡志強說,追繳津貼的規定不近情理,至少要按比例發放。財政部長林顯傾說,等於向死人要錢,沒有必要如此。市府強調,月退俸屬保險性質,生活津貼是社會救濟,兩者性質不同,但還是別追繳,比較符合人情。


社會處身障科表示,碰上類似案例,原先傾向不追繳,這次主要是審計室要求追繳,只好照著做。社會處副處長利坤明說,將盡速修改審核要點,朝不再追繳方向修正,其他津貼也將檢討改正。
 
【2010/0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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