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5歲以下保單 可有殘廢及醫療保障

媒體今報導,日前兒童保單新規範,使寒假孩童集體出遊卻不能保旅遊平安險,對此金管會表示,保險法修正後,是指 15 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在殘廢及醫療的保障,並未限制。


為降低兒童投保風險,立法院今年 1 月初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將兒童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年齡,從 14 歲提高到 15 歲,降低兒童淪為保險詐財受害的風險。


媒體今天報導,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後,學校找不到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學生的旅遊平安險和意外險,活動被迫停擺,質疑學生平安保險可能也會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主要規定,若替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 15 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否則未滿 15 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


金管會表示,主要是 15 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在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則沒有限制,民眾仍然可視實際需要投保相關保險商品,也可透過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補強保險保障。


金管會表示,去年已督促產、壽險公會及保險公司預為因應,繼續提供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旅行期間意外殘廢及醫療給付的保險保障。


此外,金管會表示,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保障對象也不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其他法律明定需投保的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等,也不受這次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影響。


【2010/02/07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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