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  經醫師證明有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抽痰機、咳嗽(痰)機及冷氣機需求且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維生器材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二、  申請使用冷氣機之電費補助以排汗及體溫調節功能異常之魚鱗癬症、泡泡龍及無汗症3類身心障礙者為限。


u  補助基準表


補助項目


每月補助度數(度)


每度補助單價(元)


補助月份


呼吸器


64


3


112


氧氣製造機


238


3


112


血氧監測儀


22


3


112


抽痰機


2


3


112


咳嗽(痰)機


6


3


112


冷氣機


264


3


510


u  相關補助方式請洽罕見疾病基金會(02)2521-0717#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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