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助學金申請表   縣市黨部通訊錄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第3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提案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第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為關懷身心障礙生,特設置「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專戶」, 協助全國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培養勤奮向學、鼓勵自立自強突破極限,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助學金由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每年提撥其孶息,作為身心障礙學生助學之用。


第三條
申請本助學金,每學年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每人頒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已申請錄取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學生,考取國內各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均得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助學金。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由「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主任委員由本會董事長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董事、監察人聘任之,其任期同當屆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一 致。


第七條
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在每年十月一日至廿日,檢附錄取通知影本,連同相關註冊證明文件,向中國國民黨所屬各縣市委員會提出申請,各縣市委員會在十月廿五日前送至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助學金不溯既往,悉以當年度考取者為發放對象,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委員會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其類別、障礙等級,審定得獎人,家境清寒者優先發放。


第九條
本基金會十一月上旬專函通知得獎人及相關縣市委員會,並於公開場合辦理助學金發放事宜,且由本會董事長頒贈。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發佈施行。如有修正事項亦同。


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6年5月28日第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一、依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學生,當年度考取國內各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者,已申請錄取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三、錄取名額:每學年以不超過50名為原則,每人頒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四、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五、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向中國國民黨所屬各縣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2.各縣市委員會請於10月25日前逕送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審議。


3.申請人應檢送下列資料:


⑴申請表乙份


⑵錄取通知(成績單)影本乙份


⑶學校註冊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⑷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六、審核原則:本助學金不朔既往,悉以當年度考取者為發放對象,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委員會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審定得獎人,家境清寒者優先發放。


七、公開表揚:本會於每年十一月上旬個別通知得獎人,公開場合辦理助學金發放事宜並由本會董事長頒贈。


八、核銷結案:經核定之得獎人需簽具獎助金領據繳交本會,否則全額繳回核定獎助金。


九、附則: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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