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放寬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規定之門檻


內政部部務會報1020日通過「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放寬分期繳納欠費申請門檻之規定,降低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即可辦理,不僅有利於減輕經濟弱勢之被保險人繳納欠費之負擔,使其享有各項給付之權益,也期能提高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繳費意願。


內政部指出,按現行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其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8個月以上者(以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費金額726元計算,須欠費累計達5,808元以上),才可以辦理,分期繳納以1個月為1期,其期數依欠繳保險費月數計算,未超過24個月者,最多以分6期為限,如果再加上當期(2個月)則需支付保費至少約2,000餘元以上,民眾每月的負擔恐會過重。


為配合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第13條規定,保險費由按月計收改為按日計收(行政院令,定自10111日施行),以及考量弱勢民眾繳費能力,並讓申請資格更簡明易行,本次「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分期繳納欠費申請門檻之規定,降低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即可辦理;另為兼顧權利義務對等及維持基金財務運作,修正規定分期期數最多以40期為限,每期最低應繳納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


另外,考量被保險人於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欠費,其每期年金將隨著每期已繳納之保險費而更動保險費年資,並追溯補發前一期之年金差額,計算過程複雜且容易造成民眾混淆,本次也修正為按已繳清第一期之保險費年資先行核發年金給付金額,剩餘之年金差額,於欠費完納後再一併補發,但不計算利息之規定。


內政部同時表示,針對喪葬給付為一次性給付,且給付金額較大(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目前為86,400元),為避免被保險人未完納之欠費於日後催繳不易,本次修正也新增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得以書面聲明同意承受所餘欠費,並由保險人自發給的喪葬給付中扣抵。但喪葬給付之申請人若未同意承受被保險人所遺留之欠費者,則應於被保險人家屬繳納全部欠費後才予核發喪葬給付之規定。


http://www.moi.gov.tw/dsa/news_content.aspx?sn=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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